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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0:27: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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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通知

亳政办〔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行为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城管(市容)执法部门。
  第三条 执法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城管执法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实行分散学习和集中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实施。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把每年一次的集中培训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备勤、值班、操课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工作服。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因特殊情况,需要着便服执行任务时,须经批准。
  第六条 着制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束于裤内,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下摆置于裤外,不系领带。着冬装时,内穿与季节相适应的执法工作服。穿统一制式皮鞋。
  第七条 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
  第八条 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外不得罩便服和围巾;腰带上不得系挂钥匙、饰物;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
  第三章 仪容规范
  第十条 执法人员不得留奇异发型,不准戴墨镜。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二条 着制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
  第四章 举止规范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活动,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散会依次退场。
  第十五条 在室内脱帽,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坐姿可置于桌(台)前沿,或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
  第十六条 着制服时,不准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准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坐卧,不准酒后执勤、驾车,不准到餐馆、酒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第十七条 不准酗酒;不准游戏、赌博;不准嬉戏打骂。
  第五章 礼节规范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十九条 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二十条 晋见领导,或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到来时,应自行起立。
  第二十一条 召开城管执法系统大会时,着装单位应整队入场。
  第二十二条 遇上级领导视察工作时,应当敬礼。
  第六章 执勤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二十四条 执法队伍上岗执勤前先列队,由带队领导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证、胸牌号、执法文书和票据,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二十五条 执勤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城管执法工作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不得做与执勤无关的事。
  第二十六条 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步调一致、威严有序。
  第二十七条 执勤下岗后,带队领导应组织小结讲评,暂扣(收缴)物品和罚款现金、执法文书和票据等应及时上缴,换着便服下班。
  第七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八条 执法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执法行为和语言文明,纠正违章先敬礼。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和办案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要先向相对人出示有效证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告知相对人违法内容、处罚条款,及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申辩。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做到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三十一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第三十二条 不准刁难、打骂违法当事人;不准违规罚款、扣押、处理罚没物品;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参加有损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第八章 用语规范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环境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女士。
  (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
  第三十五条 要杜绝执勤方面的忌语,如:“我也没办法,大家混口饭吃”;“帮帮忙,不要瞎起哄”;“识相点,否则要你好看”等等。切忌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的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同时要认真抓好贯彻实施情况的内部督察和层级督察。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参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0年6月1日施行。



对邓玉娇的判决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龙城飞将


  我为什么要写这篇文章?

  关于邓玉娇,本想写一点东西,我已经准备了一些资料。但我对案例的分析有一追到底的特点,比如许霆案我写了四、五十篇文章,梁丽案写了十几篇。因我手头所欠文债甚多,近来一直搁置着对邓玉娇的写作计划。
  今晚在雅典学园浏览到卢建平的一篇网文《邓玉娇防卫过当行为被定罪免刑有充分法律依据》(以下简称卢文) ,唤起我立刻要先写一篇短文的激情。

  认定邓玉娇故意伤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吗?

  邓玉娇在三个男人要强奸她的紧急情况下,拿出一个文具小刀,作为自卫的工具,想吓退敌人。此时,她的动机能是蓄意的故意杀人吗?显然不是。是蓄意的故意伤害别人吗?显然不是。如果这三个男人不企图对她进行性侵犯,她断然不会拿出小刀来“故意杀害”她的敌人。如果她的敌人见她拿出小刀而停止了侵犯的行为,她也会停止自己的自卫行为。显然认定她故意伤害是不符合事实的。
  从法律上讲,刑法关于防卫过当有明确规定,尤其是当一个弱女子面临强奸时如此。刑法第20条:“对正在进行……强奸……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定她故意伤害罪没有法律依据。

  在全国人民的众目睽睽之下有司作出了什么样的判决?

  有司一面将她定性为有精神障碍,一面又说并不存在性侵犯 ,这就为她被判有罪留下了伏笔。若有司的观点能够成立,就是邓玉娇当时并没有遭受强奸这种暴力侵害,刑法第20条第三款不负刑事责任的条款不适用于她,只适用第二款,就是说她是防卫过当,因此她要负刑事责任。
  但是,有司设定的这两个条件与其判决显然是相矛盾的。既然邓贵大等人并不存在性侵犯的企图和行为,邓玉娇连防卫一说也难以成立。因为人家并没有侵害她,是她拿小文具刀去侵害别人,最终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结局。若判决书是正确的,必然就是邓玉娇正当防卫是错误的,必然的原因就是人家三个人与邓玉娇本来是示好的,并没有侵犯她。是她精神不正常,连示好也分不清楚,反而是恶行相报,以小刀结果了其中一人的性命。
  邓玉娇自己的陈述是,我只是胡乱挥舞小刀,想吓退他们。邓玉娇是一个社会下层的弱女子,并不是训练有素的杀手,她哪有胆量去故意伤害当地的高衙内?她哪有能力去做这人命关天的大事?邓玉娇与邓贵大等人素无仇怨,何来故意伤害邓贵大等社会烂仔的动机?
  所以,从当时发生的事实看,邓玉娇并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她只是正当防卫。这一点,有司也是承认的。从法律的规定看,定她为故意伤害罪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刑法20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

  五个为什么?

  我们感觉到奇怪的是,为什么法律有明文规定,有司在判决时并不遵守?
  为什么全国人民都在质疑这一点,却撼不到有司一点重新审理的念头?
  为什么在全国人民的注目下,刑法学泰斗又在那个地方讲法理,讲与邓玉娇不粘边的刑法第20条第二款,却抛开第三款最适合邓玉案的法律规定只字不提?
  为什么邓玉娇的妈妈会突然解聘竭尽全力为其女儿争取权益的律师?
  为什么当过法院庭长的邓玉娇的爷爷也说自己的孙女未受到性侵犯?

  邓玉娇故意伤害的罪名如何成立?

  卢文认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所认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法院判决认定罪名均为故意伤害,这一定性是正确的。但卢文叙述的事实却不支持他自己的观点。卢文指出,“从本案的全过程看,邓玉娇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等的无理纠缠、辱骂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的,但她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用刀刺邓贵大,而是在用脚蹬开邓贵大;当邓贵大再次逼近时,才选择用刀刺。从邓贵大被刺的部位看,两处在左边,两处在右边,可以认为邓玉娇是在情急之下乱刺,其刺击部位不是精心选择的”。这怎么能说邓玉娇是故意伤害邓贵大等恶棍呢?

  为什么邓玉娇不能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
  不以故意伤害定罪?

  在各种舆论中,最强烈的声音是主张邓玉娇案应该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因而不仅不能对邓玉娇定罪量刑,反而应该认为邓玉娇是为民除害的“巴东烈女”!
卢文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防卫行为的正当与否,不仅取决于对防卫人的行为性质与程度的认定,也取决于对侵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与程度的认定。就本案而言,很难认定邓贵大、黄德智的行为属于‘正在……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为“从本案发生的特殊场所、邓与黄两人的主观意图、手持钞票炫耀,以及梦幻城领班、服务员多人在场等情形看,邓与黄两人的行为也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而因为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作者没有说明,却武断地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成立。我们可以问一下作者,邓贵大等流氓在当时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未遂?如果符合强奸未遂的特征,当然应当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强奸未遂的特征,作者自己说“邓玉娇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等的无理纠缠、辱骂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还要求“特殊服务”,这不是强奸未遂又是什么呢?难道他们之间是好朋友在嘻笑玩耍?她面临强奸未遂奋起反抗,不是“对正在进行……强奸……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又是什么?

  是的罪不罚,还是无罪被判有罪?

  卢文认为,判决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防卫过当的、再加上邓玉娇有精神障碍,有自首情节,在多个“同向情节”合并适用的情形下,定罪免刑的判决是适当的。
这样,摆在我们面前的情况是,邓玉娇杀了人。她用她那捍卫自己尊严的文具小刀地慌乱中刺杀了流氓贪官邓贵大。法院的判决也是被一些讲法理的人认为是正确的,她犯了故意伤害罪,她是故意伤害而致人死亡。再确切一点说,她是由于防卫过当而致人死亡。
  但是,根据卢文自己也曾引证过刑法第234第二款,假如判决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能够成立,即使她有防卫过当、精神障碍、自首等情节,如何能够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罪忽一下子变为不处罚?为什么有司总是与老百姓玩司法蹦极?
  既杀了人是犯重罪,又免除刑罚,判决岂不是自相矛盾?

  如何对正当防卫进行分类定性?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单位资产处置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根据省财政厅《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和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盐政办发\[2011\]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或使用权转让、注(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单位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进行处置。涉密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后处置。
  第五条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公告待处置资产信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出售和报废资产。
  第二章资产处置形式
  第六条单位资产处置形式包括:
  (一)调剂(无偿调拨、划转)。指在不改变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转让)。指以有偿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为主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五)报损。指账面有记载,发生资产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捐赠。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持有到期债券等资产损失的核销。
  (八)其他处置形式。指除上述情形以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七条单位资产处置实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和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单位批量价值(账面价值)5万元以下且不属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下列资产处置事项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1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处置;
  2单位往来款项、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3单位经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情况下临时购置资产的处置;
  4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的资产处置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的资产处置。
  5上列项目之外的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批量价值(账面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处置;
  6.涉及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需要的资产处置。
  7.各种类型的资产调拨。
  (三)单位发生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账面价值)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专项资产或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资产时,应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资产处置程序
  第八条单位资产处置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准备。资产处置申报前,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部门应共同完成核查、技术鉴定、资产价值评估的单位内部公示等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正式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明细表》,提供有关文件、证件、情况说明等资料(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申报材料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待处置资产电子数据。
  (三)审核。审批部门对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申请,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需对拟处置资产进行现场查看。
  (四)审批。审批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审批。
  (五)处置。单位接到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后实施具体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实物交接和产权变更手续。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调剂(无偿调拨或划转)资产。调入单位配合调出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无偿调拨或划转)通知书》,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2出售(转让)资产。经批准出售(转让)资产的明细信息应在盐城市产权交易所网站“废旧资产处置信息”栏公示,并按规定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单位出售(转让)资产原则上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的参考依据为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出售(转让)项目流标的,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所出售(转让)资产评估总价较低的,经批准可采取其他方式公开进行。
  系统内部有偿转让的,还应遵循不违背现行预算和财务管理要求的原则。
  3报废资产。经批准报废资产的明细信息应在盐城市产权交易所网站“废旧资产处置信息”栏公示10个工作日后进行处置。公示期间,有求购意向的资产,先采取公开竞价出售,剩余资产报废处理。拆除或者报废房屋、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单位应会同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取招投标等公开竞价方式选择拆除或报废资产的承办或受让方。
  4捐赠资产。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正式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
  5置换资产。置换双方应在分别出具确认手续后办理相关事宜。
  (六)调账。单位应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及处置收益交户凭证,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台账。
  (七)备案。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应于批准后30日内将处置情况汇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根据备案资料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调整工作。
  第九条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资产的,受托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批复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委托方应根据交易机构的工作规定及时提供交易所需资料,并配合交易机构做好所交易资产的盘点、维护和交接等工作。
  第十条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非正常损失5万元以上实物资产时,单位应择优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及鉴证,并承担评估及鉴证费用,评鉴结果报市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因机构改革发生分立、撤销、合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时,机构改革变动单位应对其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并根据评估或审计结论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相关资产。
  第十二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本办法审批的方式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实物资产处置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
  (三)产权单位盖章的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未达到使用年限提前处置的证明资料
  (六)根据实物资产处置方式的不同,还应提供出售资产评估报告、报废资产鉴定证明等其他相关附列材料。
  第十四条往来款项、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详细清单;
  (三)坏账损失的核销证明,如法院破产清算的文件等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有效证明;
  (四)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
  (五)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资产处置收益
  第十五条单位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资产处置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非集中支付单位按原规定执行),遵循优先安排上缴单位资产更新、维护支出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协同做好收益执收和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产处置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单位资产处置情况的监督。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严格资产处置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出具评估、审计报告或经济鉴证证明。
  第十九条财政、国资、主管部门、相关中介机构和单位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审批、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资产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资产管理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系统实施细则,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但需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同时执行有关改制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盐城市财政局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盐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盐国资行〔1997〕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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