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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3:34: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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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设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05]37号),设置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能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能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依法行使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六)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装置、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九)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务、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外事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人事、财务、后勤、保卫等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的拟订和实施;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工作,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负责对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

(二)矿山安全监察科(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矿山、采掘施工、冶金、有色金属、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矿山包括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参与并负责协助相关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相关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审查备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商贸、娱乐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参与并负责协助相关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相关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审查备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行业应急救援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和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情况;组织相关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管;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查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审查备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含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市经济贸易局负责工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会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落实、检查和考核工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会同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检查和考核工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商企业及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工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

(二)关于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水利、电力、建设、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人员的考核、事故的调查处理(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管理,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经济贸易局负责组织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分析

刘成江


  刑讯逼供行为个体在自我角色认知方面的一些错误是刑讯逼供行为多发,而且久禁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角色认知错误的突出表现就是刑讯逼供行为个体(下文以警察为分析对象)的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对于警察的这种角色认知并不是其天生就有的,对大多数警察来说,这种认知错误可能就在其入警的那一天,或从那一天起不知不觉中形成,在这种错误认知的支配下,希望权力得到实现,权威得到尊崇,其对审讯工作的影响便是强调犯罪嫌疑人对警察权力和权威的服从——如实回答警察的提问。如果这种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在其外化的过程中受阻,对警察而言便是一种挫折(关于挫折与刑讯逼供的关系下文详述)。
  这种自我认知方面的错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即社会遗传因素。纵观中国历史,可以说就是一部五千年的“人治史”,其深厚的历史积淀,当然地给警察们输送着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的给养。从近代主流政治理论上看,警察、军队、法庭是三大国家机器,这一切养成了警察在审讯工作中“权力需要服从,权威需要尊崇”的错误观念,从而形成刑讯逼供的心理动因之一。
  从目前得到的先秦和秦代具体审案的史料来看,在一些情况下,审案者是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先认定案情的是非曲直,然后获取口供,从而加以证实,而获取口供的捷径就是刑讯[1],这也许是有罪推定的最初表现形式。这种关键一直延续到今天,受“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大多抱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这种偏见导致其对侵犯攻击对象的认知有着一些错误:一是将犯罪嫌疑人等同于罪犯,认为他们是事实上的有罪者,因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对其在审讯中能做的无罪辩解一律视为有罪者为了逃避罪责的托辞,是其主观恶性较重的标志,甚至将律师的辩护理解为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二是将犯罪嫌疑人客体化,认为其只是警察的工作对象,是刑事诉讼的客体而非主体,因而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会有“供认不诲”的义务而无其应有的权利 [2],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受警察的指挥和调控,其在立法中的表现就是《刑事诉讼法》第93条有关犯罪嫌疑人对警察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的相关规定。
  受传统的纠问式诉讼观念和模式的影响,长期以来,警察总是将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对立化,而使本应在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说服失去了应有的心理基础,[这里所说的平等是指警察个体与犯罪嫌疑人之间] 讯问失去了其“信息传播——交流——说服”的科学过程特征,而成了警察单方面寻求“命令——服从”的权威满足的过程。虽说由于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地位、审讯活动的行为目标等方面有其固有的对立,双方身份有明显的差异,但这全都是角色差异的表层现象,从更深层面上分析,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都是个体的人,具有普通个体所应具有的个性特征,从而在这一层面上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平等的,他们之间存在着沟通和交流的可能。倘若将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对立绝对化,在审讯中警察保持单方面的强势,刑讯逼供的结果就是一种必然。
  《刑法》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假说,该法条的存在必然对意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警察形成心理上的强制而起到一种预防作用。但是警察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错误归因,有时即使其内心认为其在审讯中的刑讯逼供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却合理。心理学理论认为当个人可以推卸其行为的责任时,内在和外来的遏制力降低,产生侵略行为的概率升高[3]。具体地分析,警察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错误归因主要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1、基于有罪推定的罪刑报应。罪刑报应因其与我国传统文化之间的良好契合而深入人心,警察在刑讯逼供中的思维过程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有罪——有罪当受到报应——我正在使有罪者受到报应”这一模式,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刑罚”与“刑具”之间的密切联系为刑讯逼供行为者将刑讯逼供行为合法化归因的法文化基础。
  2、基于实体正义的错误归因。不枉不纵是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的理想价值目标,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实体正义一直以来就是处于上位,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最高目标。刑讯逼供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实现实体正义。对实体正义的偏爱和对程序正义的忽视为刑讯逼供行为者将该行为合理化归因的价值基础。
  挫折是个人从事有目的的活动时,由于遇到障碍和干挠,其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的一种消极的情绪状态[4]。美国耶鲁大学社会心理学家J•多拉德等五人在研究了人在遇到挫折的行为反应后,在《挫折与侵犯》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挫折——攻击假说”,认为:攻击行为是挫折的结果。这种观点认为攻击行为的发生总是以挫折存在为先决条件的,同时,挫折的存在也总是要导致某些形式的攻击行为[5]。尽管此说因过于绝对而备受诘难,但针对人们的诘难,米勒于1941年在《挫折——侵犯假说》一文中写道:“挫折产生一系列不同类型反应的刺激,其中之一是引起某种形式的侵犯刺激。”对该假说进行了修正。刑讯逼供是一种发生在特定环境下,特定的主体之间的侵犯攻击行为,符合“挫折——攻击假说”的情境预设,用该理论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分析,对于洞察刑讯逼供行为主体的心理动因具有重要的意义。
  理想的审讯过程预设是“提问——如实回答”,这种模式既能满足警察的工作需要,又能满足警察对权力的被服从,权威受尊崇的心理需求。但实际审讯过程很难按照这一理想预设进行。
  1、审讯工具的缺乏或失效。审讯是一个说服过程,需要警察具有相关的说服工具,也就是一种审讯技巧。要求警察具备这样一些能力:与审讯及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定的心理学理论知识。而刑讯逼供者大多在这些能力方面存在重大欠缺,或不能正确运用所掌握的审讯工具而导致审讯工具失效。
  2、审讯中的自我中心主义。审讯是个双向的信息交流和说服过程,要求审讯人员掌控审讯节奏的同时能很好的调动审讯对象——供述积极性。但自我中心使其忽略了这一点,刑讯逼供者大多不去充分地了解审讯对象的具体情况,包括其犯罪的主观原因和客观过程,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及归案后的认识态度等。即使掌握了一定的审讯工具也不能加以正确利用。
  3、错误的心理预期。由于刑讯逼供行为人角色认知方面的错误,使其对审讯抱有一种错误的预期,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权力和权威之下会如实回答其提问。但人的趋利避害本能使犯罪嫌疑人总是想方设法寻求反审讯的对策,而使审讯具有相当的难度。另外,行为人总是将案件取得突破的希望寄托在审讯上,或设想从口供中获取查找其它证据的线索,因此对审讯的预期目标表现出主观性的特征,当审讯结果与其主观预期目标之间存在差异时,挫折感就产生了。
  刑讯逼供行为人在审讯受挫之后,不是积极检讨自我方面的不足,如审讯技巧,策略等的缺乏,或及时地调整对审讯的自我心理预期,改变错误的认知观念;也不是进行积极的自我心理防卫,而更多的是觉得其作为一个执法者、专政者的权力在审讯中没有得到服从,权威没有得到尊崇,目标就在眼前,但是却无法实现。当行为人受挫时愈接近目标,其感受到的挫折也就越为强烈,由此引发攻击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当挫折感突破某种限度时,就会发生现实的侵犯攻击行为,而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中则认为攻击行为是发泄行为人内心挫折感,保持行为人心里平衡的一种方式[6]。
  “工作应激是指工作需求超过个人成功应对的能力”[7]当工作要求在过短的时间内完成过多的工作时,就存在工作超负荷现象,这就会改变个体正常的心理或生理功能。心理学家特瑞•彼和约翰•牛芒的研究结论认为,工作应激产生三个消极的个体后果,即心理健康受损、生理健康受损和行为表现症状异常。
工作应激是客观工作环境对工作要求相匹配的技能及个体对其的感知之间相互影响。与前文对刑讯逼供行为所作的“挫折——攻击假说”所分析的一致,个体的挫折感也是导致其工作应激的内部感知的重要因素,而引起个体工作应激的外部因素主要有一下几种:
  1、工作条件因素。第一,警力资源及其它侦查资源的供给不足所导致的警察工作超负荷是引发警察工作应激的重要因素。警察超负荷工作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警察的苦衷是,一边是不断的新发案件急待侦破,一边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案件需要他们去审讯,去进一步收集和完善证据体系,这种矛盾和冲突在公安机关实行并案侦查后体现得尤为突出,这可以称之为数量工作的超载。第二,粗糙的前期侦查及落后的技术手段使众多的案件缺乏起诉所需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终结、提起诉讼、法庭判决三个诉讼阶段一致的证据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目前对警察来说是个“太高”的工作质量要求。要达到这一要求,警察就必须付出很艰苦的努力和代价,有时甚至是牺牲,这也可以说是一种质量工作的超载。第三,公安机关行政管理中的一些领导人通常以个人的主观意愿来为具体办案人员决定工作方案或目标,如定破案数量指标,定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时间限制等,有时甚至给出“加大力度”等暗示。对刑讯逼供行为人来说,领导的指令给其施加的压力,尤其是针对条件不好的案件,真是不敢怒又不敢言,其结果是烦恼和紧张程度增加。
  2、角色因素。警察在审讯中是多重角色的复合体。一方面,警察是执法者,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以及做为执法者带来的权力意识、权威意识和专政意识;另一层面,警察做为个体人,具有个体的种种特征,如情绪的愤怒等。执法者的角色需要警察公正、冷静、客观;而做为个体人的角色上,警察有时也有其难以驾驭的情绪或性格。多重角色之间的矛盾冲突所导致的是个体内心焦虑和恐惧感的增加。
  3、社会环境因素。不理想的工作和社会支持体系容易导致个体的压力增大。对于警察而言,社会治安好坏直接决定了其工作负荷的情况,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警察工作压力大,而且有时还会遭到人民的白眼。近年来,对刑事犯罪的“严打”不再是一种阶段性的行动,而是一种日常性的工作,从而给警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社会环境失去缓和的特征,而代之以紧张。
  另外,还有职业发展因素,包括并职、降职、工作安全性等及家庭工作相互影响的因素,如夫妻之间的矛盾等,这些都可能给警察心理上造成压力。研究表明,工作应激在行为个体上表现为工作破坏、冒险行为增加、侵犯攻击行为增加等异常现象。警察在审讯中因前述诸应激因素而承受巨大的压力,引起情绪的紧张和焦虑,部分警察为了达到渲泄的目的而对审讯对象发生刑讯逼供的攻击行为。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要遏制警察刑讯逼供的行为,从警察个体的角度来说,对警察心理状态的调适相当重要。
  预防警察刑讯逼供的第一道防线是把好公安机关招警关,即在招警的过程中,不仅要看其文化素质、智力状况、业务素质等,还要考察其情绪特点,性格特征,看其有无不良的行为习惯,看其心理健康程度等方面是否适合警察工作,尤其对于刑事警察来说,其心理素质尤为重要。这个问题近年来已经在一些省市逐步得到重视,在招警过程中已经开始进行心理测试,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使用心理测试常用的“人格量表”进行心理测试;二是通过对报考公安机关(院校)的人进行测试,由心理学专业人员向其提一些问题,进行心理测评,从而考察其心理素质情况。对于心理素质明显不适应公安工作者,一律不予录用。
传统的警察认知理念以“专政”为主导,尤其是刑事警察更是如此,要减少警察在审讯过程中的挫折感,除了要加强警察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之外,更主要的是心理素质的加强,但心理素质的加强与其认知理念的调整是分不开的。
  1、从“专政”到“服务”的转变。从“专政”到“服务”的转变是警察整体联系认知的转变,这已形成了一种共识,但这一共识在刑事警察认知体系中仍然还未形成,仍然有很多人认为社会稳定是通过打击犯罪来实现的,仍然把刑警的职能定位在打击犯罪的着眼点上而忽视保护人权(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的人权)的一面。把打击犯罪当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唯一手段,而没有认识到社会稳定更重要的是在于消除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根源,增加消除或减少犯罪的根源。只有这样才能将警察过高的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降低到适当程度,从避免由于不当的角色意识、权利意识而形成的挫折感,跳出“挫折——攻击”的心理假说。
  2、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转变。在“有罪推定”的认知理念之下,警察对每次的审讯希望得到的都是审讯对象的有罪供述,而对审讯对象的无罪辩解无法接受,认为审讯对象是在对权力和权威进行挑战。
  3、从“执法者”到“守法者”的角色认知转变。警察在生活中也扮演着多重的角色,但其对自我角色的认知却常常出现偏差,在审讯中对自我角色的认知通常是对“执法者”的角色认知,而忽视了作为普通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守法者”的角色认知,只有完成这种角色认知的转变才有可能培养在侦查过程中的正当程序观念,才能使其严格地依据刑事诉讼法规范审讯行为,从而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工作中的应激导致的情绪紧张、失控、焦虑状态、压力增大等是诱发警察在审讯中刑讯逼供的重要因素,要减少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就有必要减少警察工作中的应激源。
  1、增加警力资源配给。这对于减少警察工作时间,缓解身心疲劳,有利于减少工作应激的发生。
  2、科学决策,减少人为施加的主观压力。目前我国警察队伍的管理体制决定警务行为在运作过程中的浓厚的行政等级色彩,警察工作应激源之一便是一些政府部门或领导常常随意决策,如限期破案、定任务、下指标,而不讲究决策的科学性。其结果是使警察在工作中背负着太大的压力,形成人为的工作应激。例如,领导要求天亮前取得口供,但拿不下来怎么办?领导施加的压力就会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身上,便发生刑讯逼供。
  3、建立科学合理的警察工作绩效评估体系。在当前的刑事警察的工作中,其绩效评估是以破案情况为评估的主要指标,并不注重工作中其他参量,如工作中的守法情况,尤其是程序合法情况,个人素质,业务能力等,评估标准的单一性和欠科学性,使得警察职业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容易形成工作应激。
建立警察心理辅导机制可以对其进行长期的心理帮助。对于工作的特殊性,如经常接触社会的阴暗面,经常面对突如其来的种种变故,有时甚至是死亡,导致其工作压力、生活压力与从事其他工作的人有很大差别。容易形成职业性的心理疾病。在国外警察接受经常性的心理治疗,如在亲历暴力犯罪现场之后,认为心理上受到某种刺激,他们就可以到心理医生处接受治疗,以恢复负面的心理平衡。或者当警察有某种心理障碍时,或存在应激状态时接受心理医生的治疗使其心理障碍得到消除,情绪可以得到释放,从而使刑讯逼供等暴力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得到降低。

参考文献
1、《法治论》 王人博 程燎原 著 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8年出版
2、《基本法律价值》 谢鹏程 著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0年出版
3、《法的应然与实然》 李道军 著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出版
4、《刑罚通论》 马克昌 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年出版
5、《刑法的精神与范畴》 曲新久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出版
6、[意大利] 《犯罪学》 加罗法洛 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出版
7、《刑法相邻相近罪名界定与适用》 赵秉志 著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年出版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关于印发《庆阳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庆政办发〔2008〕82号
关于印发《庆阳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10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庆阳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以及市、县(区)财政部门安排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按照申请、审核、审定、拨款的程序进行。严格实行公开透明、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制度。财政部门要搞好资金调度,确保专项资金按时拨付。
  第四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按各自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央、省上下达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明确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在接到通知的3日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告知项目实施单位或有关县(区)。市级项目实施单位在10日内办理完结相关拨款手续,县(区)项目实施单位的拨款办理最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同级财政安排的此类专项资金,从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到拨款办理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上级下达需要进行分配使用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共同研究提出安排意见,汇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市长同意后,经市政府会议确定。整个办理时间原则上市级项目单位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县(区)项目单位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在上半年前办理结束; 中央、省上下达的项目资金,原则上要在11月底前办理结束。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接到专项资金预算通知后, 应按专项资金用途编制详细的资金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同意,提交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 项目资金在拨付使用时,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施工期限等情况确定预留15%的项目资金,一般要求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可考虑预留适当项目资金,待项目完工验收符合要求后,再将预留的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非特殊情况一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拨付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按照提供的资金使用计划逐项进行检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对专项资金安全使用负行政管理责任,确保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四条 重点专项安排的设备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条例》相关规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依法择优选择中标人。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单位要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报告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以及整体项目评价的有关情况等。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进行全程跟踪问效,需要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不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对中央和省、市下达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不得滞留、挪用,非特殊情况也不得结转。对违规使用和不符合要求结转的专项资金,市财政要通过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扣回。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